食藥案件亟待統一證據規則 易腐爛食品如何固定證據成難題
時間: 2014-09-23
多數食品容易腐爛變質,不易保管。那么,在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時,行政執法人員應該如何固定證據? 食藥執法人員搜集證據資料時,能否只收集復制件?如果不注明制作方法、制作時間、制作人,一旦進入審判環節,能否作為證據? 隨著新刑訴法的施行,食藥安全執法的證據轉換與效力問題,愈發凸顯。 近日,在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新聞宣傳司、稽查局與法制日報社聯合主辦的“食品藥品安全執法與案例研討會”上,上述話題成為研討的重點。 與會人士指出,行政執法人員應該增強刑事司法取證意識。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機關應該建立互動機制,統一證據要求。 涉案物證部門互用 7月28日,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聯合省公安廳、省高級人民法院、省人民檢察院印發了《關于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。 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劉湘凌介紹,《意見》對行政執法、刑事偵查和起訴審判中的證據轉換與效力提出了明確要求。構建了行刑銜接新機制,實現了證據轉換無障礙。 物證處置在各地行刑銜接的實踐中,一直是個老大難的問題。對此,《意見》要求統一物證處置,確定涉案物證部門互用原則。明確了對大宗涉案物證就地封存、部門之間委托保管、辦案物證共同使用原則;對容易腐爛變質及不易保管物證規范抽樣、留樣、固定證據后,依法進行統一銷毀原則。規范了涉案物證保存、證據移交、相互采用操作流程,有效解決了物證保存難、依法處置難的實際問題。 《意見》提出統一認定標準,確定事實證據同級認可原則。明確只要有其他確實充分的證據,能夠證明為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、禽、獸、水產動物及其肉類、肉類制品,不須檢驗、鑒定,即可認定為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。 《意見》明確,只要有省、市、縣任一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作出“假藥或者按假藥論處”認定的,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明確了不須檢驗檢測,可直接依法認定的,實行同級依法認定,認定結論可直接作為事實證據運用?!兑庖姟愤€明確,只要有相關證據相互印證,形成證據鏈,即可認定已銷售食品藥品涉案金額。 劉湘凌表示,通過統一認定標準,規范辦案流程,指導具體操作,違法事實證據相互轉換,有效解決了當前執法辦案實務當中產品認定難、證據轉換難的具體問題。 四方協調指導取證 新刑事訴訟法規定,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過程中,檢察院可以提請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。這就要求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要進一步規范、合法地收集證據材料,否則,就容易在法庭上出現被動局面。 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副局長朱勤虎透露,有的行政執法人員缺乏規范采集證據的意識,在收集物證、書證、視聽等證據資料時只收集復制件,且不注明制作方法、制作時間、制作人等,導致行政證據不符合刑事審判要求,造成執法成本的浪費。 據介紹,近年來,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在全省范圍積極搭建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“兩法銜接”平臺,注重行政執法證據規范采集與刑事案件移送后的有效轉換。 江蘇省于2007年在全國率先建立起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牽頭,省公安廳、省高院、省檢察院積極參與的“四方聯席會議”工作平臺,對案件查辦工作和“兩法銜接”中有關問題進行規范,全力推進藥品犯罪案件偵破工作,及時有效解決重大疑難案件的相關證據對接問題,成效明顯。